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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一男子在网上抱怨当地医院食堂“质差、价贵、量少”,警方以发帖人张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该事件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邯郸市公安局立即责令涉县公安局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核。最终涉县公安局撤销了对当事人张某的处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媒体有为官方迅速应对点赞的,有讨论依法治网的,更有感恩舆论监督的。那么,该事件最值得我们反思的有哪些方面呢?

一、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适用问题

张某发帖吐槽医院食堂饭菜质量价格问题,有关部门却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我们暂且不论执法者是否存在某种主观意图,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首先学会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问题无疑至关重要。例如网络谣言有哪些具体明晰的界定内涵、是否存在主观传播意图、网络谣言被判定违法的传播范围等。

(一)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类网络谣言常见于对公民隐私和名誉权的侵犯。

(二)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类网络谣言常见于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时,就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对象。

司法解释: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

3.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但可以作为给予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

4.根据本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刑律。《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91条第二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治思维与依法治网的严肃性

张某给医院食堂饭菜打“差评”,医院若认为张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将民事纠纷与治安案件混为一谈,着实令人费解。

(一) 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

1. 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民事领域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民事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诉讼程序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执法者应具备法制思维

官方通报发帖人曾参与经营县医院旧址食堂。新医院搬迁后,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即便如此,对于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并不适用相关法律条文,这提醒我们重视“依法治网”的严肃性,谨防权力滥用。案件通报中提出的两个内容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响应“大干100天,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发帖人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报复。是为了快速出成绩,但容易用力过猛、矫枉过正的运动式治理?还是运用行政手段人为干预因投标导致的矛盾?归根结底如何避免社会治理趋利倾向才是关键,否则将导致社会治理的日常慵懒,过度依赖运动式治理的短期成绩;行政手段与法治脱轨,任意侵犯公民权利,近年来基层执法中发生多例偏差案例,社会容错能力降低,引发信任危机。与此同时,严格依法治网,有利于厘清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边界,防止人为设置舆论监督敏感禁区,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注重行政主体与实施主体关系

涉县公安局撤销对当事人张某的处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部分媒体点赞官方及时应对,但该处罚结果只涉及基层实施主体,行政决策者是否应该被调查追责,又引发了新一轮的次生舆情。依纪依规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启动错案追究程序,并及时发布处理结果,或许才是解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引用:《民法通则》第101条、《刑法》第221条、《刑法》第246条释义、《刑法》第291条、《刑法》第10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释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男子医院“挑食”被拘 官方及时退货难逃差评:目前有 4 条评论

  1. 4楼
    小学生大强

    现在吃饭也犯法了,哎。

  2. 地板
    HYZ

    写的很好,加油

  3. 板凳

    吃个饭也犯法?(。ӧ◡ӧ。)

  4. 沙发
    laoliang

    越来越有深度了,持之以恒,必成正果,建议以后快讯短评+深度结合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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